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之寺廟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稅務會審 2022-10-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受贈對象須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主要為:
一、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二、其章程中明訂該組織於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組識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機關團體。
三、捐贈人及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或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之1/3。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五、依其創設目的經營業務,辦理具有成績,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六、其受贈時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經核定免納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寺廟團體時,不論該寺廟為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如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或須取具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完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移轉登記,均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郭巧玲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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