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公會: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課最低稅負有礙創新

新聞媒體 2020-12-10

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明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也就是未公開發行股票之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創業投資公會理事長邱德成表示,財政部針對未公發股票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的規定,有其稅賦公平的考量,但也對國內新興並且快速成長的新創團隊記出沉重的一擊,並與政府信誓旦旦推動創新創業的政策大相背離。

創投公會表示,這項新規定對積極追求生存與成長的新創事業將造成以下困擾,首先,國內外企業併購國內新創事業的成功案例越來越多,這種良性併購早已是矽谷成功新創的最佳出場方案,也得到政府的鼓勵。新規定造成未公發新創被併購時,增加巨額所得稅支出,形成反新創併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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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國內新創事業採10元面額制仍是絕對多數,這類事業經常需要以「出售老股並全數認購新股」的模式建立團隊的持股,新規定將造成新創團隊需出售更多的持股,更高的股價才能維持原來的持股比例,從而壓縮新創團隊爭取持股的空間,增加售老股認新股的困難度。

最後,國內新興的天使投資有許多階段型的天使投資人(階段型意指在種子輪或天使輪進行投資,但在創投或企業創投投入時退出),這類天使投資人多半會協助新創事業爭取創投或企業創投的投資,對新創事業的募資與成長貢獻極大,新規定迫使這類的投資人卻步,轉而向新創團隊或企業創投索取顧問費,對新創事業的募資成長不利。

因此創投公會建議,符合重要策略性產業與5+2產業的未公發新創事業,其股票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稅額;股東出售持股的新創事業,應於辦理股票過戶時,檢附「新創事業符合重要策略性及5+2產業證明書」向國稅局報備;「新創事業符合重要策略性及5+2產業證明書」由新創事業提出,經主管機關認定後發給;取得「新創事業符合重要策略性及5+2產業證明書」者,其證明效力等同產創條例23-2條規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得以申請個人天使投資之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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