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但是由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則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該所進一步表示,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所以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申報,稽徵機關准予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所進一步表示,遺產管理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稽徵機關將依規定進行調查,核定應納稅額,籲請遺產管理人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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