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台南連三震,國稅局提醒,個人因地震造成災損時,在申報綜所稅時也可列舉災損,但千萬別忘記拍照存證,受災修復費用相關發票或收據也要留存,在30日內向稽徵機關報備,明年報稅才能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若家中遇地震導致個人財物遭受損害,可否直接列舉申報災害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及施行細則規定,納稅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地震、風災等不可抗力災損,應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附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受災照片、受災修復費用的發票或收據等,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的轄屬稽徵機關報備災害損失,可在損害發生年度,辦理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
不過國稅局也表示,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災損發生當下,千萬要記得拍照存證,並在期限內申請報備,別因一時疏忽讓自己權益睡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