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已經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的土地,因故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可以退還嗎?
稅務局說明,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辦妥移轉登記後,事後經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規定買方負有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賣方的義務,而此返還土地的移轉行為,乃屬所有權的另一次移轉,應由雙方持解除契約協議書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繳清稅款後,才可以至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土地,事後經雙方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賣方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退還,所以民眾在進行不動產移轉時,千萬要小心謹慎。
您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問題,可撥打該局電話,新竹縣政府稅務局及所屬分局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電話 免費服務電話
竹北總局 (03)5518141轉432至434 0800-366969
437、439、451至452
竹東分局 (03)5969663轉311至313 0800-366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