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公告,保誠人壽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及個資法相關規定,處60萬元罰鍰,並予以四項糾正,及依個資法限期一個月改正;富邦人壽辦理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處60萬元罰鍰。
金管會表示,保誠人壽違規缺失,包括第一,公司電銷中心執行抽聽電銷話術輔導作業,對於新進電銷人員銷售錄音檔的抽聽數量、辦理輔導作業的成交件抽聽時,有未執行所訂內部作業規範情事。
以及公司回聽時,檢核紀錄表未對不當招攬有相關註記,致電話行銷話術監控作業,未能發揮及時導正的功能,不利保戶權益保障。
第二,公司辦理新契約的銷售及核保作業,對於保戶尚有可辦理復效的同商品舊保單,有未充分告知保戶相關權益(如繳費期數及等待期需重新計算,致有保險保障無法延續的不利影響),即予以承保新保單,不利保戶權益保障。
第三,公司保險商品的保單條款、商品說明書或商品簡介,未依規定揭露相關警語者。
第四,公司辦理電話行銷作業,未在電話行銷開始時,明確表明行銷的目的、或告知服務電話、或未依保單條款清楚告知理賠條件或理賠金額,不利保障保戶權益。
第五,公司對客戶申訴案件的檢核,未檢視有無違反「公平待客原則」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的相關紀錄。
第六,公司辦理電子商務作業,在網路會員專區提供保戶閱讀並確認同意,以註冊成為網路會員的文件,未明確揭示蒐集個人資料的類別,與個資法規定不符。
因此,處60萬元罰鍰、四項糾正,並限期一個月改正處分。
富邦人壽部分,金管會表示,公司辦理離職業務員偽簽及冒貸的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案,公司本應在去年7月28日確認有違失情事致公司保戶遭冒名辦理保全變更時,即時辦理通報作業,卻遲至去年9月18日才進行重大偶發事件通報,顯有延遲通報情事。
因此,依法處6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