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1直接操作或經營水產事業生產之個人免稅
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3款及該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農民係指直接操作或經營農業生產之自然人(編者註:依現行規定,農民係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所稱農業,依首開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係包括從事農作、水產等動植物生產之事業(編者註:依現行規定農業係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故凡直接操作或經營水產事業生產之個人,不論是否為漁會會員均可認定為漁民,其產品委託魚市場拍賣,由魚市場開立之銷貨憑證,依照該條例第26條(編者註:現行條例第46條)規定,應免徵營業稅。(財政部68/02/19台財稅第310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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