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簡小姐詢問: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新臺幣5,000元,公司認為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因「登錄錯誤」免罰規定,為何最近卻接獲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因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鍰案件,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免予處罰;而所稱「登錄錯誤」,依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係泛指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前提需為營業人以符合規定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於網路或媒體申報時,輸入建檔發生錯誤而言。
以甲公司之案例,因其是誤將他人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與相關規定不符,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若同時設立多家公司,於資料登錄建檔時,應仔細核對,避免因誤將不同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遭致處罰。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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