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集團要注意,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事業體與我國關係企業簽訂服務合約時,即便是出於合理的集團移轉訂價,也可能因為合約內容不符規定,而導致申請被駁回,不能適用特定利潤率計算所得,必須核實以單據報稅。
官員表示,日前查核案件發現,有間外商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合約,內容為提供會計系統、倉儲管理等作業諮詢服務,欲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用10%利潤率來計算這筆合約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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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國稅局發現,其諮詢服務收入的計費方式,是以B公司該月淨銷售額的百分比收取報酬,官員表示,立約雙方既為關係人,合約當中這種收費模式,又明顯是要將國內關係企業的盈餘,移轉給國外事業體,最後認定其支付模式符合技術服務報酬,服務內容也只是一般行政管理,因此否決這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