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相關主管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減稅優惠,111年度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
國稅局說明,依據住宅法相關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1萬5千元。所以符合前述資格之房東於今(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5千元以內者,可以免稅;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房東甲君111年1至12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乙君,租約言明每月租金30,000元,因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所以按111年度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甲君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繳稅之租賃所得為102,600元【(30,000-15,000)元*12個月*(1-43%)】。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外,如要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者,並應提供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若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則依據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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