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因應物價調整,113年遺產稅的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均已調高,適用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
該分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本次除遺產稅免稅額、課稅級距未調整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及各項扣除額(1.配偶扣除額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3.父母扣除額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6.喪葬費扣除額)因已達調整標準,財政部公告113年繼承案件適用各項金額明細如下:
該分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時,應依繼承事實發生之年度,適用當年度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例如,甲君於112年12月1日往生,繼承人乙君於113年1月7日申報遺產稅,因繼承事實發生之年度為112年,故乙君申報甲君之遺產稅適用相關扣除額仍應依112年度規定之金額申報。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南投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李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