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電子支付快速發展的需求,中央銀行預告修正「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超過等值新台幣100億元的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依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以及查核辦法公告的法定準備率,新台幣將比照活期存款準備率9.775%,外幣部分比照外匯存款準備率0.125%,7月1日施行。
央行表示,本次預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月27日修正公布,將這個條例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整併,配合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收受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並依據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徵求各方意見。
有關修正重點,央行說明,配合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修正,將電子票證機構併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定義。儲值款項包括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及儲值卡的款項,同一機構收受儲值款項超過等值新台幣100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且配合計提準備金門檻調高至100億元,修正應提準備額的計算方式。
儲值款項應提準備額的計算,以儲值款項折算為等值新台幣後,每月日平均金額超過新台幣100億元部分,依新台幣及外幣儲值款項日平均額的比率,分別乘以繳存比率,並且依照計算產生的合計數,以新台幣繳存準備金。
至於外幣儲值款項,則是折算為等值新台幣,依準備金計算期間的前一個月最末營業日台灣銀行各幣別即期賣出匯率的收盤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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