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特別盈餘公積將先用來作損失彌補、強化資本等,但若累積超過銀行實收資本者,超過的部分在報銀行局同意後,可轉列未分派盈餘,即未來可望配發給股東,亦算一種小確幸。
銀行局指出,「證券商管理規則」及「期貨商管理規則」已在2011年1月11日刪除應提列「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的規定,因應此項修改,銀行與票金公司兼營證券期貨業所提例的「買賣損失準備」及「違約損失準備」,也要轉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就本國銀行來說,若要動用這筆「特別盈餘公積」只有四種方式可動用:一、彌補公司虧損。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50﹪,比照法定盈餘公積,得用以撥充資本。三、「買賣損失準備」金額轉列的特別盈餘公積,得依相關法令來扣抵,就當期發生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四、法定盈餘公積逾實收資本額者,於超過部分額度內,得報經金管會核准,就原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迴轉為未分派盈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