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凡符合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衛部顧字第1081962863號令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詳附件1),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長照扣除額訂有排富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
三、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9年度為670萬)者。
該所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無論是聘僱外籍看護、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凡檢附足資證明文件(詳附件2)者,即可列報減除長照扣除額;另個人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屬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依規定得列報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
綜上,凡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且原具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資格者,除可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外,尚可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對於有身心失能照護需求之家庭,提供更適切之協助。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綜所稅股 林明生
聯絡電話:04-23051116轉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