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但當年度於年度中開始營業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又非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者,如於年度中辦理停復業,則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達9個月,均應於當年度最後一期辦理年度調整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於108年1月設立,其成為兼營營業人及應辦理年度調整期間適用情形如下:
案例 | 成為兼營 營業人時點 |
應辦理 年度調整 |
應申報 年度調整期別 |
調整 期間 |
1 | 111年2月 | 是 | 111年11-12月 | 111年2月至12月 |
2 | 111年9月 | 否 | 112年11-12月 | 111年9月至112年12月 |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實際兼營營業期間,依相關規定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發現有漏未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或有調整計算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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