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0年7月29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10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103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110年申報之109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以網路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之案件及110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及103年度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本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
(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
(三)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退稅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者,應退稅款將於110年7月30日存入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結算申報未採用轉帳退稅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國稅局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10年7月30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在兌領期限前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前述公告案件不寄發核定通知書,並自公告之日(110年7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納稅人如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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