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防杜跨國租稅規避,維護租稅公平,並避免個人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個人之海外營利所得,規避前開納稅義務,我國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建立個人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今)年1月1日施行,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
該所說明,我國居住者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以後每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者,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與個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其餘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應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課徵基本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CFC「豁免門檻」係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惟為避免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取巧適用豁免規定,CFC制度另規範屬於我國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即使在700萬元以下,仍不得豁免,即應依規定計算CFC營利所得。
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本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綜所稅股郭小姐
聯絡電話:04-8871204分機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