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39各級政府辦理工程發包產生廢土等收入應否課徵營業稅釋疑
貴府(編者註: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道路工程發包施工,承包商所刨除之瀝青混凝土廢料,如向承包商收取價款或折抵工程款,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包商(編者註:政府機關未辦營業登記者,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惟貴府辦理上開工程相關收入與支出如列入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依本部79年函(編者註: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釋,准予免徵營業稅,並開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付承包商。(財政部98/09/03台財稅字第098045462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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