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商品標價應內含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4-11-07

民眾購物結帳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定價為銷售價格。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台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之電器與買受人,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記載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及總計10,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一般民眾),應開立記載總計(定價)10,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1,500元罰鍰;如於1年內經第2次通知仍未限期改正者,則另處9,000元罰鍰;若經第3次及以後通知亦未依限改正者,則繼續處15,000元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商品標價收取價款,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 蔡玉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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