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於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並不屬於我國遺贈稅法規定的贈與行為,因此免課贈與稅、也不用申報。惟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中獎人還是要留存集資購買的證明資料,像是每人出資金額、分配獎金、購買地點與時間等備查。

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的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官員表示,民眾集資購買彩券屬有償情況,而且機會獎金也難以事前認定會中獎,此外,最後是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並非無償贈與,因此集資買彩券只要留存證明即可,不用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但官員提醒,若領獎人領到獎金後,又將獎金分給家人,此時就會涉及無償贈與情況、贈與人必須課徵贈與稅。依照我國遺贈稅法規定,現行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人每年220萬元。

扣除免稅額後,若贈與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贈與人要繳10%贈與稅。贈與淨額介於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贈與稅,並加計超過2,500萬元部分的15%。若贈與淨額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