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年底要記得辦理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稅額調整

稅務會審 2020-11-24

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序已近年底,營業人除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外,提醒當年度有股利收入或屬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除依規定計算「當期」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外,尚須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兼營營業人係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該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必須依照「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同時計算「當期」及「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據以申報繳納當期營業稅額。本轄因有此類疏於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報繳稅額而遭處罰的案件,故特別呼籲營業人注意。

 


提供單位:法務一科    聯絡人:宋秉珍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349


撰稿人:賴玉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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