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申報遺產稅時,遺產總額可扣除生前未納的各項稅捐,其中地價稅、房屋稅等持有稅,應按照生存期間比例來計算可扣除金額。國稅局特別提醒,這兩種稅目課徵期間不同,因此計算出來的天數比例也會不同,千萬別因計算錯誤導致多扣或少扣。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據遺贈稅法及相關解釋令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發生的地價稅、房屋稅,是死後才由繼承人完成繳納者,應依據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聽起來雖然簡單,但問題出在,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每年1月至12月,是在每年11月開徵;房屋稅課稅期間則是每年7月至隔年6月,於每年5月開徵。兩者有所不同,將影響可扣除金額。
舉例而言,甲君2019年3月15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當年度房屋稅12萬、地價稅23.5萬元,甲君兒子在繳納期限前分別繳納完畢。在申報遺產稅時,可依比例計算未納稅捐扣除額。
房屋稅方面,當期課稅期間是自2018年7月1日開始,計算至甲君死亡當日,生存期間共258天,可扣除金額是以房屋稅12萬乘上生存期間占全年比例,共可扣除84,822元(12萬元*258/365=84,822元)。
地價稅方面,當期課稅期間自2019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甲君生存期間僅74天,則以地價稅23.5萬元乘以生存期間占全年比例,可扣除地價稅金額為47,644元(23.5萬元*74/365=47,644元)。
因此合計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房屋稅、地價稅共132,466元。國稅局提醒,地價稅與房屋稅課稅期間起迄日不同,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要特別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此外,被繼承人在年度中死亡,如與配偶或其他親屬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的綜所稅金額,則是以當年度被繼承人所得占申報所得的比例計算,再減掉已扣繳稅款,作為可扣除額度。
不只是生前未納稅捐,若被繼承人生前有各項罰鍰、罰金等,也可自遺產總額扣除,免計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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