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航港局所收土地使用補償金屬補收租金性質應開立發票課稅
主旨:基隆港務局(編者註:現為交通部航港局,以下同。)向土地占用人收取之「土地使用補償金」,仍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說明:二、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8款(編者註:現行第29款)規定,營業人取得賠償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係因該項收入非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爰明定得免開統一發票。本案基隆港務局出租代管國、省有關土地之租金及手續費等收入,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報繳營業稅,前經本部75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7565414號函釋在案,至其因土地為人占用,所收取之「土地使用補償金」,核屬兼具補收租金性質,應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8/08/26台財稅第8819386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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