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掉公司被核漏報財交所得補稅240萬、罰120萬

新聞媒體 2020-11-17

賣掉創立的公司,而創立的公司屬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票,北區國稅局以賣出價格1,300萬元減去出資額500萬元,核800萬財產交易所得。予以補稅240萬元綜所稅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誤以為這屬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不用報。納稅人弄錯了,因為納稅人創立的是有限公司,它轉讓的是股權,屬權利的一種,不是轉讓股票。

北區國稅局指出,創辦人在103年以出資額500萬元投資設立公司,在105年以1,300萬元將股權轉讓給另一個人,公司換了負責人,這位創辦人應該在106年申報105年度個人綜所稅時,申報這8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創辦人沒有申報,被補稅240萬元並裁處罰鍰120萬元。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轉讓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屬財產交易而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高於出資額部分應列為財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而出資額成本之認定,以股東取得該出資額所支付之價款為準。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的利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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