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兼營應稅及免稅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免稅收入(如免稅銷售額及股利收入等),須於年度結束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後,併同繳納。惟如於年度中成為兼營營業人未滿9個月,當年度免辦理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併入調整申報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於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偶有營業人因兼營投資業務取得股利收入,漏未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而遭補稅處罰,該所提醒營業人,請確實依前揭規定計算調整營業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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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謝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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