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舊案求償民營電廠失敗,必要時將上訴以維護權益
台電說明,台電與民營電廠簽訂購售電合約,依購售電合約規定,燃氣機組的燃料成本費率係以前一年度之台電天然氣牌價成本反映,燃煤機組則是以一年半前之燃煤成本反映。96年因天然氣價高漲,民營燃氣電廠因而要求改為即時反映燃料成本,燃煤電廠亦提出要求希望縮短燃料成本反映時間。
台電進一步說明,台電同意燃料費率調整機制,同時要求民營電廠修正資本費率,惟9家民營電廠透過協進會方式,達成聯合拒絶與台電修約調整資本費。台電受有資本費差額之損害,因此於104年針對9家民營電廠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共計求償金額超過90億元。其中昨日判決出爐針對和平及麥寮電廠的部分,約求償34億元。
台電補充,台電與民營電廠之購售電費率,包含容量費率和能量費率。容量費率反映電廠投資固定成本,主要為資本費率。能量費率反映變動成本,主要為燃料成本費率。
另一方面,台電指出,有關9家民營電廠間聯合行為拒絕與台電修約調整資本費,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確定民營電廠有違反公平法第14條第1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規定,於102年3月15日開罰9家民營電廠。電廠經過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去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公平會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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