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月為股東會旺季,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2日提醒表示,自2018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境外個人或企業,按照我國所得稅法規定適用扣繳稅率21%,而且沒有優惠舊制,無法抵減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不過,若該國與台灣有簽署租稅協定,可享有優惠扣繳率,多為10%~15%。
官員指出,如果是在2018年以前的外資股利,當時扣繳稅率則為20%,且外資還享有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舊制規定,也就是股利總額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10%(2018年以前舊制標準),外資可將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用來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官員舉例,如果A公司2017年要給付外國法人股東B股利總額1.5億元、當年度外資扣繳率為20%、為3億元。
另外,依照所得稅法舊制規定,當年度1.5億元已涵蓋未分配盈餘稅額1,300萬元,則B可額外以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650萬元(1,300萬元/2)抵繳外資股利扣繳稅款,等於B實際扣繳稅額為2億9,350萬元(3億-650萬)。
不過,如果A是2018年後給付外國法人股東B股利1.5億元,因我國已取消外資股東半數未分配盈餘稅抵繳規定,加上外資股利扣繳率提升至21%,因此B的實際扣繳稅額為3,150萬元(1.5億元*21%)。
此外,為消除雙重課稅問題,我國已和日本、荷蘭、英國等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所得稅協定,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可有效節稅。
不管是台商個人、企業在協定國或是協定國個人、企業在台,都適用同樣扣繳稅率,如印尼、法國、英國、荷蘭、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等,股利扣繳率皆為10%,而印度、馬來西亞為12.5%,越南、紐西蘭則為15%。
以法商在台為例,只要向台灣國稅局申請獲准後、即可適用10%扣繳率,我國會先向法商收取21%扣繳稅款、再核退法商11%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