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為依法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查得其實際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應按其實際銷售額依1%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扣除原查定已納稅額後,予以補徵,並核定其自次月1日起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84/02/15台財稅第841605772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95&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2&pageSize=10&xiList=91988,91990,91991,91992,91993,91994,91995,91996,91998,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