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可免辦理110年度營所稅暫繳!

稅務會審 2021-09-15

本轄記帳士吳先生詢問,什麼條件下才可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108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營利事業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於110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政便民,營利事業如因受疫情影響已依財政部1097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可直接免辦理110年度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另外,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如因疫情影響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均無須提出申請,可直接免辦理110年度暫繳。

該所特別提醒,符合前述免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且無須再提出申請者將以郵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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