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因凱米颱風遭受災害損失,請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報備

稅務會審 2024-07-2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凱米颱風及其外圍環流造成部分地區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受災納稅義務人申請各項租稅減免。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遭受颱風災害損失,請把握災損報備三步驟,首先在動手清理受損物品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檢附「損失清單、維修估價單及相片」等證明文件,於災害損失發生後30日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如下:

  1.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當年度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
  2.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額計算課稅。
  3.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如受損致不能出售或消滅者,應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4.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稅之菸酒如受損致不能出售或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該局網站之「災害損失專區」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各式申請書表、填寫範例及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等資訊,民眾可自行下載填寫。該局特別提醒,除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民眾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行政組 謝品萱            災害損失專區

電話:(04)23051111轉8916                    災害損失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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