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復查決定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稅務會審 2021-12-2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同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不服復查決定,應自收受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與所收到復查決定之繳款書限繳日期無關,千萬不要與稅捐稽徵法第35條有關申請復查之規定混淆。
       該局舉例,轄內設址於新北市之某公司因不服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結果,申經該局復查決定駁回,該公司於110年6月7日收到復查決定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延至110年6月30日),依照前開規定,提起訴願之期限係自110年6月8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日,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至110年7月9日(星期五)屆滿,惟該公司誤認提起訴願期間之計算係以繳款書限繳日期之次日起算,遲至110年7月27日始提起訴願,因已逾前開法定不變期間,經訴願決定不受理。
       該局呼籲,申請復查與提起訴願之法定不變期間雖然均為30日,但是起算時間點不同,為維護自身權益,切勿混淆。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法務一科   何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30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