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構地熱及其他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
考量各地方政府受理地熱探勘申請程序不一,尚無一致申請程序,且地熱發電尾水多回注於地層,為取熱不取水的資源永續利用模式,與溫泉利用不同,現行依據「溫泉法」審查地熱開發,適用性明顯不足,因此為呼應申設程序朝向明確、一致及簡化需求,以及實務推動上有必要排除適用溫泉法及相關法規限制,本次修法草案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
一、明定地熱探勘、開發、營運階段之相關申請、審查程序,相關許可由中央主導並會同地方進行審查,另應繳交探勘與開發之相關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至第十五條之四)
二、為友善環境及兼具產業共榮,明定地熱發電尾水回注比例應達90%及地熱多元利用規範;於溫泉區內開發應分析對溫泉產業發展影響;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之部落諮商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五)
三、排除溫泉法有關溫泉開發許可審查程序,並明定地熱之水權年限以20年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三至第十五條之四)
四、排除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山坡地土地變更之面積限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六)
除新增地熱相關內容外,本次條例亦修正有關離岸風力、太陽光電及燃燒型生質能發電,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已逐步克服水深問題及離岸距條件限制,朝向大水深、遠離海岸線(如浮動式風機)發展,其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並考量國際上離岸風力發電定義多無海域限制,因此修正離岸風力發電之定義,不再限制其設置範圍,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以配合離岸風力發電技術發展及能源發展政策,並將邀集各部會盤點可設置離岸風電區域,排除禁止及環境敏感區域,擴大離岸風力發電設置場域。(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並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三、鼓勵相關產業餘料(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減少料源集運所造成環境效應與成本,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完備國家再生能源法制環境,加速我國再生能源發展。如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本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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