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方,但如果屬於電視或網路購物營業人,買方無法先確認商品是否符合購買需求,加上《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賦予七天鑑賞期的保護,消費者可能在鑑賞期間退貨。因此,對於電視或網路購物營業人有特別規定,可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發給對方。
國稅局官員表示,電視購物或網購業者銷售貨物,如果已在電視節目或網頁上揭示買賣條件符合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對所收到的商品不願購買時,可以在收到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因此營業人原本依規定在發貨時所開立的實體發票可暫時不寄送買受人,國稅局表示,此舉可減少一旦發生退貨,須將原開立發票收回或填寫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之不便,對買賣雙方較有保障。
官員提醒,營業人可以等到商品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發,不過已開立的統一發票號碼應在發貨時明載在發貨單上,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國稅局提醒,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在網路銷售貨物給非營業人,只須將發票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在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使買方可以在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就視為已將發票交付給買家。
官員提醒,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在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發票,如開立的屬於紙本發票或列印出電子發票證明聯,應將所開立的發票字軌號碼載明在發貨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