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數位轉型之目標,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110年度投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支出,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要特別注意申請程序及期限,以免錯失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或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可申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可選擇在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兩種抵減方式應於辧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一採用,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而且各年度抵減稅額均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該局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上述租稅優惠,應提出具一定效益的投資計畫,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內(例如: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其110年度之申請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依經濟部建置的「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申辦系統」格式完成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投資抵減的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另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擇定抵減方式,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者,應注意前揭申請及申報之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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