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台企繞道第三地,間接投資大陸,要避免投資收益被重複課稅,須注意在大陸的投資收益,在大陸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台灣甲公司經由其投資之開曼群島A公司100%轉投資大陸B公司,B公司之盈餘新台幣300萬元於2021年間全部分派予A公司,已在大陸地區繳納10%股利所得稅30萬元,A公司同年再將該獲配之投資收益全額分派予甲公司,在開曼群島無繳納稅額。
若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其中包含台灣地區來源所得額-200萬元,以及第三地區開曼群島A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300萬元,則甲公司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30萬元,已超過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20萬元限額,故甲公司得依相關規定,備妥文件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的稅額為20萬元。
北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的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之公司,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獲配的投資收益部分,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
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