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營業人符合規定條件者,應依限開立統一發票但可於鑑賞期後再交付買受人

稅務會審 2023-05-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應依限於發貨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者,始得於所揭示之鑑賞期過後再將統一發票寄送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加速宅經濟升溫,營業人利用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銷售各式商品已稀鬆平常,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隨貨交付買受人,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惟營業人透過網路或電視購物節目銷售貨物有別於實體通路交易,消費者購物時未能實際確認商品,爰業者常於銷售時主打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因此業者事後被退貨比例較一般實體通路買賣為高,以致統一發票開立後,常須在鑑賞期滿就退貨部分向消費者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事宜,一來一往不僅有寄送時間差異,亦增加買賣雙方行政成本及申報作業之困擾,爰規定類此特種買賣,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業者如果是開立實體發票,可於鑑賞期滿消費者願意成交再將統一發票寄送買受人。

該局補充說明,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業者銷售貨物,已於網頁或電視購物節目中明白揭示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即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商品或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則業者原依規定於發貨時所開立之實體發票,依財政部94年5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6620號函(以下簡稱財政部94年函)規定,得暫時不用寄送買受人,俟商品鑑賞期(7日)過後買受人確認交易成立不會發生解約退貨的情形,再行將該已開立之統一發票寄發買受人;又該發票號碼應於發貨時明載於發貨單上,避免消費者因未隨貨收到發票,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業者若為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消費者於交易時提供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者,因雲端發票沒有上述實體發票寄送的問題,營業人於開立雲端發票後,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供消費者利用載具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嗣後如有退貨情事,營業人也應該依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作廢相關資訊上傳至前開平台供消費者查詢。

該局特別叮嚀,前揭財政部94年函僅規定符合條件之特種買賣得於鑑賞期後再交付統一發票,營業人仍應於發貨時或預收貨款時先行開立,不要誤解係於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燕菁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 張欣喬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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