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受控」外國公司,就是只要由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公司,像BVI、薩摩亞、開曼等第三地境外公司,只要背後股東是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未來都會被視同為在台灣的公司,也就是由台灣居民或台灣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的利潤,都必須要在台灣申報課稅。
幾乎所有赴海外投資的台商,尤其是赴大陸投資的台商,多是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架構,因此都會受到CFC影響,其中台灣上市櫃公司因資訊透明,且財報需要經會計師查核,會首先受到衝擊。
會計師表示,CFC將對台灣上市櫃公司將產生兩大影響,首先即上市公司稅後淨利可能下降,因為很多台商在台母公司是扮演集團總部、研發及接單功能,主要獲利都認列在大陸實質營運的工廠,母公司資金靠大陸及其他海外子公司將利潤匯回台灣,用來支付股利、會計師公費等上市維持費用。
未來因大陸營運主體進行利潤分配就需要在台灣課稅,加上境外接單,公司產生的利潤在台灣也因CFC要課稅,將導致上市公司合併報表的稅後淨利下降。
第二則是上市公司的資金調度及交易模式可能改變,會計師說明,過往台商多利用第三地境外公司截流利潤、累積境外信用額度並建立境外資金池,所以很多上市櫃公司是以境外公司作為集團資金調度中心,但在CFC規定下,這些由台灣上市公司控制的境外公司利潤也都必須在台灣申報課稅,所以透過境外公司的三角貿易模式不排除面臨調整。
財部:CFC無重複課稅問題
CFC今年起上路,財政部重申,CFC制度非加稅措施,且未造成重複課稅問題,僅是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於盈餘發生年度課稅,未來在CFC實際分配盈餘時,不會再課稅。
財政部表示,CFC境外繳納股利或盈餘所得稅得扣抵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的應納稅額,並提供處分CFC股權得調減所得額等,避免重複課稅機制,同時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來規避納稅義務。
至於KY公司,財政部指出,CFC的納稅主體為「對CFC有控制力的股東」,回台上市或於海外上市的KY公司(CFC),因其具控制力的股東可透過操控股利政策把盈餘保留於KY公司不分配,進而產生遞延股東稅負效果,所以有必要納入CFC制度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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