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需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須加註日期)、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可供查證,始得列報損失;報廢品交由環保廢棄物清理公司處理者,營利事業應另行檢附報廢流程相關資料(如清理合約)及委外處理情形照片(須加註日期)等資料備查。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商品、原物料變質損壞之報廢,如屬製造過程之通常損耗,應屬製造成本之損耗下腳,不得再以報廢損失認定。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 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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