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18代理外國公司在臺經營公海漫遊航線之營運收入無零稅率之適用
主旨:○○船務公司代理新加坡××公司在臺經營公海漫遊航線之營運收入,尚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零稅率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有關新加坡商××公司經交通部同意增闢公海漫遊航線,由基隆港出發,行至公海漫遊2日後返航基隆港,因該航線無特定目的地,且偏重娛樂性質,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國際間之運輸適用零稅率之立法意旨尚不相符,故該航線營運收入之營業稅,尚無上開零稅率規定之適用。三、至於××船務代理公司委託國內旅行業者代為銷售上開公海漫遊航線船位之相關開立憑證作業,准比照本部86年12月26日台財稅第861931511號函釋說明三規定辦理。(財政部87/08/06台財稅第8719588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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