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於外縣市設立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應辦理稅籍登記

稅務會審 2021-10-06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分公司、建築工程場所及展售場所等類似之場所,如對外營業者,均應分別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與所推出之建築工地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由建設公司依法報繳營業稅;建設公司與所推出的建築工地不在同一縣市稽徵機關轄區內,其於工地設立的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如有銷售行為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但同一縣市有數個工地時,得選擇一個營業場所辦理稅籍登記,為該縣市各工地辦理營業稅報繳事宜。至工程場所或接待中心有無銷售行為,應視有無辦理收受客戶訂金、簽約及收款等事項而定,如僅作為監工、接待賓客、連絡性質或處理驗收建材等工地事宜而無銷售行為者,免辦理稅籍登記。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雅雯
電話:(04)24225822轉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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