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換發新證前可向原稽徵機關購用發票及申報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業人申請變更地址,在未換發公司執照(編者註:現行公司法第6條已修正,不再核發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者註: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已廢止)前,應准予向原主管稽徵機關繼續購用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稅款,以資銜接,便利營業。(財政部賦稅署76/06/18台稅二發第7611021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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