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1)年第3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11月開徵,查定課徵營業人如欲辦理今年7至9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者,記得在今年10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是如有同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或持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原為4,500元(15萬元×1%稅率×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7至9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甲商號如依前揭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今年10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1年第3季營業稅就可扣減1,200元,第3季只須繳納營業稅3,300元(4,500元-1,200元)。
該局最後呼籲,查定課徵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不要讓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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