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家庭變故,造成納稅人短期內重複被課徵遺產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被繼承人的部分遺產,是死亡前五年內從他人身上繼承而來,該部分可以免納遺產稅。
官員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到的遺產已經繳過遺產稅,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項立法目的在於,要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而遭到連續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
然而有一項例外,就是前次繼承遺產未達課稅門檻的情況,官員舉例,假設王老先生在前年8月過世,遺產總額僅1,500餘萬元,最後應納遺產稅也是0元;後來王家長子也在今年初過世,其遺產中有部分是繼承自王老先生的財產,雖然確實是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但因為這筆遺產沒繳過稅,也就沒有重複課稅之虞、不適用免稅規定。
官員表示,在王家長子過世的案件上,其他家屬就必須連同王老先生的財產,一併列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