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巫其倫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志翔表示,這次法院裁定對「保單是否具債務隔離效果」可說是重大里程碑。過去主要爭論點,在於有人認為債權並非是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的權利,其效力原僅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相對的,債權人是否介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如保險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是以確保其債權實現,涉及債權效力的外延伸,也攸關債務人及第三人間契約權益,及意思決定自由等財產權及人格權保障。
林志翔表示,去年底出爐的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強調壽險契約性質與一般財產契約尚無不同,除法令明文禁止扣押或讓與,或依其性質不得為讓與者等外,均屬債務人責任財產,得為強制執行標的,即保單不再具債務隔離效果。
據了解,壽險公司今年上半年針對相關訴訟案件已開始撤回聲明異議。國泰人壽表示,今年遇到類似案例會放棄抗告,法院若下令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後解約金用於清償債務,壽險公司也會照辦。不過,國壽在行銷面一向未主張保單可「破產隔離」,所以不會因新裁定產生投保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