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當期銷售額為「零」,仍應申報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5-03-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草創初期,雖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按期依限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依同法第49條規定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9-10月(期)營業稅,未依規定如期於113年11月15日前辦理當期申報,遲至113年11月25日方完成申報,甲公司主張其為新設立之公司,開業當期並無銷售額,致誤認其免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雖已補申報,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縱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應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受罰。如有申報營業稅之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 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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