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7月21日
發文字號:貿服字第1100152165號
附件說明:無
主旨: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輸入條件。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國大陸製CCC8412.90.00.10-5「風力發電機組之風力引擎(渦輪)用葉片」業經本部110年7月21日經貿字第11004604330號公告停止輸入。
二、上述貨品如於110年7月21日前,進口人申請之信用狀已開出、貨款已匯出、貨品已自中國大陸裝運輸出、或進口人已成立交易行為,約定貨到付款,且具有上述貨品109年7月21日至110年7月20日期間採貨到付款之付款紀錄,具有證明文件者,得向本局申請過渡期輸入,輸入核准有效期限至110年9月18日止。進口人取得本部過渡期輸入核准函後,應向本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限於110年9月18日(含)前報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