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電共生首要保障養殖戶權益綠能加值創造雙贏
能源局表示,漁電共生無論養殖戶、地主及光電業者皆有同等權益參與整合開發,申請設置時則須檢附所有養殖戶與地主的同意書,以保障既有養殖戶權益。農委會為確保養殖戶的實際養殖行為,亦明定漁電共生案場申請時須出具20年養殖經營計畫,未來將以此為依據進行查核。
為更進一步維護養殖戶權利,能源局所公告的公版契約保障包括施工期間漁民的經濟來源、設置的系統類型須和漁民充分溝通以避免影響養殖,以及因施工階段對漁民造成之損害賠償等內容。開始營運後農委會則規定須出具例如產銷履歷、購買魚苗及飼料單據、放養量申報及魚貨交易等文件證明其養殖事實。如未依經營計畫書辦理或未落實放養申報,將以所提經營養殖物種於漁業統計年報近3年產量平均值7成作為養殖經營事實之判定。如有假養殖真種電情事,農委會將廢止其容許,能源局亦將廢止其電業執照並中止售電。
另為充裕設置光電土地之市場供給,並避免土地炒作,經濟部、農委會和內政部刻正進行跨部會合作,規劃提前於八月完成非先行區4,080公頃之公告。另盤點學校、公有房舍、綠能營區、農業和工業區屋頂,再加上民間其他屋頂共計4,665.7公頃提供施作。地面型方面,另盤點已整治汙染土地、國有非公用土地、風雨球場、綠能營區,以及港口、停車場等共計580.26公頃場域可供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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