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則必須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發現甲君在死亡前1年內曾匯款350萬元予其配偶乙君,乙君旋即匯出作為其購買不動產之頭期款,甲君繼承人誤以為配偶間之贈與免稅,致未列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幸好該局發現時還在遺產稅6個月之申報期內,甲君繼承人也在接獲國稅局通知後,立即補報該筆贈與,因此免按漏報處罰。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特定親屬除配偶外,還包括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該等親屬之配偶等;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如其配偶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因其配偶關係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所以該贈與配偶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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