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收入及費用,除可核實認定所得額外,還可享有盈虧互抵、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好處。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業者(如律師、會計師、醫療機構等),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另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 年。其他所得業者(如補習班、托兒所、養護機構等),準用上開規定。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乙夫妻二人各自經營一家補習班,均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並取具及保存憑證,其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已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甲之補習班有虧損80萬元,乙之補習班有所得額100萬元,則甲、乙二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者所得,只須按盈虧互抵後的實際所得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課稅,可避免實際虧損仍需繳稅的情形。
該分局呼籲,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請依規定設置帳簿,確實記載收支及保存憑證,以確保自身權益。如仍有疑義事項,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綜所稅課 尤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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