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當員工眷屬死亡,公司發給員工的眷屬喪葬補助費,依據給付單位不同而適用不同扣繳規定。
高雄國稅局指出,軍公教、公私事業員工在工作上取得各項補助,依《所得稅法》規定都屬薪資收入,因此若由工作單位發給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不過若由職福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的福利金項下,支付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屬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並應在次年元月底前列單申報。
國稅局舉例,A公司員工甲君的太太2023年中死亡,公司補助10萬元,應併入甲君當年薪資所得,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公司職福會支付喪葬補助費5萬元,則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仍應申報。
若是員工本人死亡,公司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用,則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所得稅。